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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管理員 - 人事 | 2025-01-07 | 點閱數: 25

114年度春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活動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

三、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114年度春節期間廉政宣導小叮嚀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受贈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春節將至,Z公司為負責維修甲學校硬體設施之廠商,特地贈送2盒市價499元的禮盒予該校各處室同仁分享,各處室同仁可否收受?

AZ公司與甲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縱使2盒禮盒總價未達1,000元,尚符合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例外情形,惟甲學校與Z公司間仍存在承攬關係,同仁若收受Z公司之餽贈顯屬不當,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避免爭議。

【貼心小叮嚀】

「受贈財物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還會政風。」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春節將至,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可否參加?

A: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2款之例外-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貼心小叮嚀】

「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特殊情形須簽報,知所進退保平安。」

三、廉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等活動,依舉辦單位公、私部門不同,

分別如下:

1、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2、公部門舉辦,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法規之收受報酬標準辦理。

另外,如支領報酬為「出席費、會議主持人或主席費」等不同名義,仍應比照廉政倫理規範之標準辦理。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Q:校長P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4小時,校方人員為感謝P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3萬元,請問P可否接受?

A:校長P受邀演講4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2萬元,校長P若收受演講鐘點費3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另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貼心小叮嚀

 「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鐘點五千稿二千,按照規定不繞圈; 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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