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801510 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及第 7 條,學校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另,可評估透過友善校園週、心理健康週、壓力管理工作坊和心理健康講座等,讓更多學生逐漸認識到心理輔導的重要性和學校輔導行政單位的支持功能,使輔導行政單位逐漸成為學生們願意信賴和依賴的心理支持場所。
三、為加強學校對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高關懷族群之覺察與篩選,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9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280 號函,留意學生如在學期中出現適應不良之情形,應主動協助關懷輔導,落實三級預防工作;並確依「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自主檢核表」,檢視校園環境設備安全,以維護學生安全。
四、以「全校人人都是守門人」的理念,落實初級預防,強化與衛生、社區單位區域資源連結,師生共同營造溫馨關懷之校
園氛圍。對於有醫療需求之高風險個案,請基於「一校一診所或一醫院守護」概念,適時結合校外輔導、諮詢資源(如衛生福利部 1925 專線或「心據點」醫事機構查詢平臺、張老師或生命線專線),提供學生課後、假日需要時可尋求專業之協助。
五、學校輔導教師依學生身心狀態或適應狀態,評估轉介機制,必要時,運用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及專業輔導人員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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