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如說明二,並檢送修正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
二、 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始得發給差額補助,其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實際核給之公保生育給付金額計算,並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統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公務預算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發給時點:本差額補助因屬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之新增計畫,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並可動支後始得支用,
爰其發給時點區分處理:
1、 於本年1月1日後至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先由臺銀公司核發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2、 於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則依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辦理,由臺銀公司核發差額補助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
三、 旨揭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及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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