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附件 1)。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1 年 5 月至 112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2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四)紙本資料:學校審核合格並完成行政程序核章後於 112 年 3 月 7 日(星期二)至 112 年 4 月 6 日(星期四)間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附件 2 )、「申請名冊」(附件 3)與佐證資料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免備文逕寄(郵戳為憑)本局顏美雀收(708201 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6 號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逾期恕不予受理。寄送前請務必檢視所送資料是否已據實填寫及佐證資料已備齊,以免因缺件造成審核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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