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73665 號函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4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0540842482 號函辦理。
二、監察院 105 年 1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1051930034 號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該部另彙整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歷次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除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外,並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本府前於 101 年 3 月 22 日以府人考字第 101023231 號函轉知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四、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 1 份,該彙整表可至本府公務入口公文附件下載區( http://login.tainan.gov.tw/oda.aspx )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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