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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媛 - 健康中心 | 2019-03-22 | 點閱數: 496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3 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40 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急性病毒性肝炎(除 A 型外)」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10081 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急性病毒性肝炎(除 A 型外)」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
肝炎是一種因肝臟細胞的發炎,導致肝細胞損傷的肝臟疾病。引起肝炎的原因很多,如果是由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所造成的肝炎,就叫做 B 型肝炎。
發病通常不明顯,症狀包括厭食、隱約的腹部不適、噁心、嘔吐等,有時會有關節痛、出疹、黃疸或輕微發燒。疾病的嚴重度可從僅有血清檢驗才能測出之無症狀感染,到會引發致命情況的猛爆性肝炎。在北美地區,成人無症狀 B 型肝炎帶原率 0.5%;臺灣一般成人帶原率約達 15%。臺灣自 1984 年 7 月起針對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母親之新生兒實施 B 型肝炎疫苗注射計畫, 1986 年 7 月起全面實施嬰幼兒 B 型肝炎預防接種,此後,六歲兒童 B 型肝炎帶原率由 1989 年 10.5%顯著下降至 2007 年 0.8%。

傳播方式:

B 型肝炎病毒主要是藉由體液或血液,經由親密接觸、輸血、注射等途徑而傳染,一般分為垂直傳染及水平傳染兩類。(一) 垂直傳染:指帶原的母親在生產前後將 B 型肝炎病毒傳染給新生兒,台灣過去約有 40-50%的帶原者經由此途徑傳染。(二) 水平傳染:含有病毒的血液或體液透過皮膚或粘膜進入體內而感染,因此輸入未經檢驗之血液及其製劑、共用針頭或注射器、針灸、穿耳洞、紋眉、刺青、共用牙刷或刮鬍刀、性行為(未具 B 肝表面抗體者,若未帶保險套且與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發生陰道、肛門、口腔接觸之性行為) 等,都可能感染。

潛伏期:

通常為 45-180 天,平均為 60-90 天,潛伏期的長短與感染的病毒量、傳染途徑及宿主本身因素有關。

發病症狀:

一般人多無症狀,少部份的人會有腹部不適、食慾不振、全身無力、疲倦、噁心、嘔吐、黃疸(如皮膚和眼白呈黃色)、茶色尿等情形。慢性帶原者常無症狀或只出現容易疲累和倦怠等情形。

預防方法:

1.衛生教育
(1)使用拋棄式注射針具,針灸針具,穿耳洞、刺青工具等需充分消毒滅菌,避免不必要的輸血、打針、針灸、刺青、穿耳洞等行為。
(2)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不與別人共用刮鬍刀、牙刷、針頭、毛巾、指甲剪,以免刮破皮膚或黏膜而感染。
(3)B 型肝炎帶原者需特別注意防範傳染他人,尤其是工作上常需接觸傷口之醫療人員及牙醫。
(4)避免多重性伴侶及嫖妓,並採取安全性行為。
(5)建議曾接受性病診療者,應接受 B 、 C 型肝炎衛教及篩檢,如 B 型肝炎未帶原且無抗體者,應接種B型肝炎疫苗。
2.預防接種(請見預防接種建議)

治療方法與就醫資訊:

1.母親為 e 抗原(HBeAg)陽性者,其所生小孩於接種 B 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及 3 劑 B 型肝炎疫苗後,感染 B 型肝炎已經由 90%左右大幅降低,但仍可能有 10%之帶原機會,故建議幼兒於出生約 1 歲左右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及 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檢測,以利及早發現幼兒帶原狀況及瞭解疫苗接種成效,並定期進行追蹤檢查。

2.B 型肝炎帶原者,若其肝功能正常,原則建議每 6 個月至 1 年複檢一次;如肝功能異常,則由醫師決定其肝功能及超音波複檢時間。

3.目前國內治療之藥物有干擾素、 Lamivudine 、 Adefovir 、 Entecavir 、 Telbivudine 及 Tenofovir 等。中央健康保險署自 2003 年 10 月起開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有關治療對象之藥品給付規定及特約醫院等,請參閱該署網站(http://www.nhi.gov.tw;首頁/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專區),慢性 B 型肝炎帶原者可就近前往特約醫院接受評估,符合治療條件者,可依醫師指示治療,以降低其未來罹患肝硬化及肝癌之風險。。

預防接種建議:

1.孕婦於姙娠第 12 週或第 1 次產檢時應接受 B 型肝炎產前篩檢。所有嬰幼兒於出生後 24 小時內(儘速接種)、 1 個月、 6 個月,應完成三劑 B 型肝炎疫苗接種;若母親檢驗結果為高傳染性 B 型肝炎帶原者( s 抗原與 e 抗原均為陽性)之嬰兒:

(1)不論出生體重亦或早產,如臨床狀況穩定,於出生後應儘速注射 1 劑 B 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及 B 型肝炎疫苗,越早越好,不要晚於 24 小時。出生體重若小於 600 公克,其 HBIG 於出生後仍儘速接種。至於其第 1 劑 B 肝疫苗,建議於臨床狀況穩定且其生命安全無疑慮後再行接種。

(2)前述嬰兒之出生體重如低於 2,000 公克,於出生體重滿 2,000 公克或出生滿 1 個月後,仍需依時程接種 3 劑 B 肝疫苗,而出生接種劑次不列入計算。

(3)因 e 抗原(HBeAg)陽性媽媽所生之小孩可能有 10%之帶原機會,應於出生滿 12 個月大時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等檢測。如經檢測未產生 B 肝表面抗體亦未成為 B 肝帶原者,由政府提供公費疫苗追加接種。

2.依據我國 B 型肝炎疫苗及免疫球蛋白接種效益追蹤研究,母親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時,其新生兒於出生時按時注射一劑 B 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及三劑 B 型肝炎疫苗注射,其保護效益約為 9 成。
3.B 型肝炎感染高危險群(血液透析病人、器官移植病人、接受血液製劑治療者、免疫不全者、多重性伴侶、注射藥癮者、同住者或性伴侶為帶原者等),如未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且經檢驗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建議接種 3 劑 B 型肝炎疫苗,以降低感染風險;但曾於嬰幼兒時期接種 B 型肝炎疫苗者,可採追加 1 劑 B 型肝炎疫苗, 1 個月後再抽血檢驗,如表面抗體仍為陰性(< 10 mIU/ml ),可依「0-1-6 個月」之時程接續完成,如經此補種仍無法產生抗體者,則無需再接種,惟仍應採取 B 型肝炎之相關預防措施,並定期追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之變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3&v=xihx0FB3P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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